編 委 會
編委會主任: 仇保興
副 主 任: 陳宜明 江 億 吳志強 王有為 余 剛 王清勤 秦文軍
編委會成員: 孟慶禹 何興華 周 衛 趙燕菁 沈 磊 葉 青 趙 江 劉朝暉 張津奕 林波榮 葛 堅 楊建榮
編寫組成員: 郭振偉 高雪峰 周海珠 孟 沖 宋 敏 程志軍
李辰琦 林常青 黃 寧 李寶鑫 季 亮 田 巍
朱峰磊 溫 泉 李 娜 張永煒 葉蒙宇 何莉莎 周立寧 戈 亮
喬正珺 王宇翔 王新雨 陳煜珩 戴瑞燁 方 舟 趙 娜
前 言
我國民用建筑在運行使用過程中消耗的能源及其產生的碳排放占全國碳排 放的比例約為 21%左右,如考慮建材生產、運輸,建筑施
工等產生的碳排放,則 建筑部門碳排放占全國碳排放的比例將高達 50%左右,因此,城鄉建設領域是實 現我國“雙碳”目標的關鍵部分。依靠當前的建筑技術,難以實現建筑全生命期 的零碳排放,即使是實現運行階段零碳排放也有較大的局限性。如果從建筑部門整體出發,要實現全建筑類型、全功能、規模化的建筑零碳排放,則勢必需要借助一定的外部碳抵消措施,如核證減排量等碳減排產品,這也是當前部分標準、 部分建筑宣稱實現零碳的主要方式。
然而,無論是建筑部門還是生態環境部門均認為,直接的、單純的采用碳減排產品抵消碳排放的做法,逃避了自身應進行節能減碳的義務,存在漂綠( green wash)嫌疑,轉移了碳減排的壓力和責任,并不利于社會整體碳達峰和碳中和工 作的推進和目標的達成。因此,必須對建筑碳抵消的實施基礎、抵消措施和應用 條件進行約束,避免“漂綠”行為泛濫破壞建筑零碳工作部署,保護先行先試高水平碳中和建筑的健康發展環境。
基于上述背景,本導則以綠色建筑作為碳中和評價的基礎,立足于當前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做法,采取分級評價的方式,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挑戰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和實踐,引導建筑從易到難、分階有序的實現高質量零碳。在此過 程中,亦希望通過創新實踐和規模化應用解決建筑減碳新技術、新產品、新體系 推廣初期應用成本高、實施難度大的問題,導則也將根據“雙碳”工作的推進情況,及時調整評價內容和要求,實現持續優化、引領助力,加速城鄉建設領域“雙碳”目標的實施進程。
編委會
2022 年 6
月 10 日
目 錄
1
總 則 1
2
術 語 2
3
基本規定................................................................ 4
3.1
總體要求........................................................... 4
3.2
評價方法與等級劃分................................................. 5
4
建筑性能................................................................ 6
4.1
建筑節能要求.......................................................
6
4.2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4.3
綠色建材與綠容率................................................... 8
5
碳排放計算與核查........................................................ 9
5.1
建筑隱含碳排放計算................................................. 9
5.2
建筑運行碳排放計算................................................ 10
6
碳排放抵消措施................................................................... 12
6.1
外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12
6.2
碳信用與綠證的使用................................................ 12
7
碳中和聲明................................................................... 13
7.1
運行碳中和聲明.................................................... 13
7.2
全生命期碳中和聲明................................................ 13
附表 A........................................................................ 15
引用標準名錄........................................................................ 16
1.0.1 為落實國家“雙碳”戰略,有序推進碳中和建筑實踐和高質量發展,提高建筑自身碳減排能力,鼓勵建筑可再生能源創新應用,規范碳中和建筑評價,編 制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民用建筑運行階段的碳中和評價、建筑全生命期的碳中和評價。
1.0.3 碳中和建筑評價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和自愿的原則。
1.0.4 碳中和建筑評價除應符合本導則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碳中和建筑 carbon-neutral building。
通過優化建筑設計和運行管理,提高建筑自身的節能減碳能力,并綜合應用零碳電力、碳減排產品等措施,實現凈零碳排放狀態的建筑。
2.0.2
碳中和建筑聲明 carbon-neutral building declaration
建筑達到碳中和狀態的自我聲明,內容包含建筑用能情況、建筑碳排放計算或核算結果、減碳措施、避免碳排放措施以及保持碳中和狀態的管理制度。
2.0.3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與其有關的建材生產及運輸、建造、建筑運行、維護及拆除階段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總和,可分為隱含碳和運行碳,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2.0.4
建筑隱含碳 building embodied
carbon emission
除建筑運行階段使用能源產生的碳排放外,在建筑整個生命期內,與建材生產、運輸、建造、維護以及拆除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2.0.5
建筑運行碳 building in-use
carbon emission
建筑運行階段使用能源產生的碳排放,包括直接消耗化石能源產生的直接排放和外購電力、熱力產生的間接排放,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2.0.6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表征各種能源、資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的關系,用二氧化碳當量與相關的活動單位表示。
2.0.7
電力動態碳排放因子 electricity dynamic
carbon emission factor
電網供應電力時,單位電能所對應的每間隔 15 分鐘或更短時間的碳排放量, 是該時段內電網中火力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綜合排放情
況,單位kgCO2/kWh 。
2.0.8
建筑電力交互 grid interactive building
(GIB)
建筑依靠分布式能源和儲能設施,以城市電網指令為約束條件,通過用電柔性實現建筑用電需求側與電網供給側動態平衡的技術。
2.0.9
可再生能源電力替代率 renewable electricity replacement
rate
建筑使用自身或項目周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建筑全部能源用量的比例。
2.0.10
固碳建材 carbon curing building material
在生長、制造或使用過程中,能夠吸附并固化二氧化碳的建筑材料。
2.0.11
綠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2.0.12
綠容率 green volume ratio
場地內各類植被葉面積總量與場地面積的比值,亦稱為綠量容積率。
2.0.13
葉面積指數 leaf area
index(LAI )
單位土地面積上植物葉片總面積占土地面積的倍數,亦稱為葉面積系數。
2.0.14
碳減排產品 produc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認定程序確認并量化減碳效果后可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產品,包括綠電、綠證以及核證減排量。
2.0.15
中國核證減排量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一種中國碳減排產品,按照中國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方法學開發,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等級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3.1 總體要求
3.1.1
碳中和建筑評價應以建筑單體或建筑群為對象。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應基于建筑所屬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
3.1.2
申請評價的項目應滿足綠色建筑的要求,并應獲得下列標準的預評價結果或評價標識:
1 中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 50378-2019 、GB/T 51141-2015 、GB/T50878-2013):一星級及以上;
2 與中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要求性能等同的或經過互認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3.1.3
碳中和建筑評價可劃分為預評價和評價。預評價應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進行,評價應在建筑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進行。
3.1.4
申請碳中和建筑評價的項目應事先進行碳中和建筑聲明,且聲明應明確面向運行階段或全生命期。
3.1.5
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筑進行碳中和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宜技術、設備、材料以及運行減碳措施,對規劃設計、建造施工、運行使用進行全過程控制, 并應在評價時提交申請材料和相關文件。
3.1.6
評價機構應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出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
3.2
評價方法與等級劃分
3.2.1 碳中和建筑評價應包括建筑性能評價、碳排放計算與核查、碳排放抵消措施評價以及碳中和聲明。
3.2.2 碳中和建筑評價等級應劃分銅級、銀級、金級和鉑金級等四個等級。
1
四個等級的碳中和建筑均應滿足建筑性能、碳排放計算與核查、碳排放抵消措施以及碳中和聲明的要求。
2
當建筑進行碳中和聲明且滿足表 3.2.3 的要求時,碳中和建筑分別為銅級、銀級、金級、鉑金級四個等級。
表 3.2.3 各等級碳中和建筑的技術要求
等級 |
能耗強度 |
建筑負荷調節能力 |
可再生能源電力替代率 |
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
綠容率 |
銅級 |
滿足現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
- |
≥2% |
- |
- |
銀級 |
相比現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要求降低 20% 以上
|
≥20% |
≥4% |
≥30% |
≥0.5 |
金級 |
相比現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要求降低 25% 以上
|
≥30% |
≥8% |
≥50% |
≥0.8 |
鉑金級 |
相比現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要求降低 30% 以上
|
≥40% |
≥15% |
≥70% |
≥1.0 |
3.2.4
運行階段的碳中和建筑評價最高級別為金級,建筑全生命期碳中和建筑評價最高級別為鉑金級。
4.1.1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維護與改造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 GB 55015 、《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 GB 55022 的規定。
4.1.2
對于建筑圍護結構,應提供外墻節能構造、外窗氣密性能以及門窗幕墻玻璃熱工性能等的現場實體檢驗報告。
4.1.3 供暖節能工程、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等,應提供系 統節能性能檢驗報告。
4.1.4 建筑應設置能耗監測系統,對各類能耗進行分項計量和統計。
4.1.5 建筑應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并應提高建筑電力交互的能力。
4.2
可再生能源利用
4.2.1
建筑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光熱、太陽能光伏、地源熱泵、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生物質能以及風力發電等。
4.2.2
建筑可再生能源設計和應用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
以及專項設計標準的要求。
4.2.3
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統應設置運行管理系統,保持穩定運行。
4.2.4
建筑可再生能源電力替代率應按下式計算:
R re = E ?? e E + Σ EiEf × 100% (4.2.4)
式中:Rre ——可再生能源電力替代率,% ;
Ere —— 建筑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用電量,kWh;
E ——建筑運行使用電力用量,
kWh;
Ei ——建筑運行使用的除電力以外的第 i 種非可再生能源用量;
fi ——i 類型能源的能源換算系數。
4.3
綠色建材與綠容率
4.3.1 綠色建材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P ——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S1 ——主體結構材料指標實際得分值;
S2 ——圍護墻和內隔墻指標實際得分值;
S3 ——裝修指標實際得分值;
S4 ——其他指標實際得分值。
4.3.2
綠容率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GPR——綠容率,%;
LAi ——第 i 類喬木的葉面積指數;
PAi ——第 i 類喬木的投影面積, m2 ;
Ni ——第
i 類喬木的數量;
Sf ——場地內灌木占地面積,m2 ;
Sg ——場地內草地占地面積, m2 ;
S —— 場地面積,
m2。
4.3.3
冠層稀疏類喬木葉面積指數可按 2 取值;冠層密集類喬木葉面積指數可按
4
取值;喬木投影面積應按苗木表數據進行計算;場地內的立體綠化可納入計算。
4.3.4
新建建筑項目喬木葉面積指數應根據實際移植喬木的生長情況取值。
5.1 建筑隱含碳排放計算
5.1.1
建筑隱含碳應分為建筑材料生產階段隱含碳、建造階段隱含碳、使用階段隱含碳和報廢階段隱含碳等四部分。
5.1.2
建筑隱含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E = Cjc+ Cjz + Csy + Cbf (5.1.2 )
式中:
CE ——建筑隱含碳排放量, tCO2 ;
CJC ——材料生產階段的碳排放量, tCO2 ;
CJZ ——建造階段的碳排放量, tCO2;
CSY ——使用階段的碳排放, tCO2 ;
CBF ——報廢階段的碳排放量, tCO2 。
5.1.3
建筑材料生產階段碳排放應包含建材原材料獲取和上游生產、原材料運輸至建材加工生產地及建材加工制造過程消耗能源所釋放的二氧化碳,并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CJC ——建筑材料在生產階段的碳排放量,tCO2 ;
Cjc,i ——第 i 種建材的產品碳排放量,tCO2 ;
Crm, j ——第 i 種建材第 j 種原材料的產品碳排放量, tCO2 ;
Mjc ,j ——第 i 種建材生產用第 j 種原材料的重量, t ;
Dj ——第 i 種建材生產用第 j 種原材料的平均運輸距離,km ;
Tj ——第 i 種建材生產用第 j 種原材料運輸方式的碳排放因子,
kgCO2/(t? km);
Ej c ,j ——第 i 種建材生產制造過程使用的第 j 種能源用量,kWh
或kg ;
EFj ——第 i 種建材生產制造過程使用的第 j 種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kgCO2/kWh 或 kgCO2/kg。
5.1.4 建筑建造階段隱含碳應包含建材運輸至項目地的運輸碳排放、施工安裝活動所產生的碳排放、以及建材在使用過程所釋放的二氧化碳,建材運輸過程碳排放可參照生產階段計算,施工安裝碳排放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C??Z —— 建筑建造階段的碳排放量,tCO2;
E Fi —— 第 i 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 CO2 /kw ? 或 kg CO2 /kg 。
5.1.5
建筑使用階段隱含碳應為裝修建材或其輔助產品使用、維護、維修或翻新和替換運輸所釋放的二氧化碳。
5.1.6 建筑報廢階段隱含碳應包含建筑拆除、廢棄物外運和廢棄物處置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建筑拆除過程碳排放可
參照建造階段施工碳排放計算方法,建筑廢棄物運輸過程碳排放可參照生產階段原材料運輸計算方法,建筑廢棄物處置
碳排放按以下規定計算:
1
可再利用材料,僅計算其清潔、翻新過程的碳排放;
2
可再循環材料,僅計算其預處理過程的碳排放;
3
無使用價值的廢棄材料,僅計算其填埋過程的碳排放。
5.2
建筑運行碳排放計算
5.2.1
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范圍應包括固定燃燒源產生的直接碳排放和外購電力、熱量、冷量的間接碳排放。
5.2.2
計算電力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量時,應通過查詢建筑所在地電網數據獲得電網碳排放因子,并應優先采用電網動態碳排放因子。當無法獲取當地電網碳排放 因子時,可采用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
5.2.3
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M ——建筑運行碳排放量,tCO2 ;
Ei ——建筑運行使用的除電力以外的第 i 種非可再生能源用量;
??i ——第 i 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E ——建筑運行使用的外購電力用量,
kWh;
EFi ——建筑所在地區的電力碳排放因子,tCO2/kWh ;
5.2.4
建筑運行能耗在設計階段模擬計算應滿足行業標準《民用建筑綠色性能計算標準》JGJ∕T 449-2018
的要求,在運行階段應采用能耗監測系統記錄、能源賬單、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計算。
6.1 外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6.1.1 建筑可通過購買外部可再生能源抵消運行碳排放。
6.1.2 建筑可就近使用項目用地紅線外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應由專線接入。
6.1.3 當建筑采用中長期協議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時,可認為在協議范圍內建筑使用的電力全部為綠色電力。
6.1.4 具備電力交互能力的建筑,當實際用電負荷曲線與計劃用電負荷曲線貼合時,可認為建筑使用的電力全部為可再生能源電力。
6.2 碳信用與綠證的使用
6.2.1 碳信用包括但不限于 CCER 、 GS、 VCS 等可交易的碳排放權益證明。
6.2.2 項目可通過購買綠證、碳信用的方式進行碳抵消,并應優先購買和使用CCER 和綠證。
6.2.3 項目購買綠證僅可抵消建筑運行階段的間接碳排放。
6.2.4 當建筑采用碳減排產品進行碳排放抵消時,應提交相應的協議、采購憑證、注銷備案證明等材料。
7.1.1 運行碳中和聲明應以年為聲明的最短時間單元。
CNu = CO ? CAE ( 7.1.2)
式中: CNu —— 建筑運行凈碳排放量,應小于等于 0 ,tCO2;
CO —— 建筑運行碳排放量,tCO2 ;
CAE—— 碳排放抵消措施, tCO2 。
7.2
全生命期碳中和聲明
7.2.1
全生命期碳中和聲明的碳排放計算范圍應包括建筑隱含碳和建筑運行碳兩部分。
7.2.2 全生命期碳中和聲明公式如下:
CN = CE + CO — CAE (7.2.2 )
式中: CN —— 建筑凈碳排放量,應≤0 , tCO2;
CE —— 建筑隱含碳排放量,tCO2 ;
CO —— 建筑運行碳排放量,tCO2 ;
CAE —— 碳排放抵消措施,tCO2 。
7.2.3
當建筑隱含碳與建筑運行碳相加為零時,可不采用碳排放抵消措施。
7.2.4
當建筑聲明達到全生命期碳中和時,應根據碳排放計算報告和運行維護情況,提出節能減碳改進方向和具體措施。
7.2.5
當建筑進行結構加固、翻新等影響建筑預計使用壽命時,應重新評估全生命期碳排放情況及中和實施方案。
附表A
表 A 能源換算系數
能源類型 |
換算單位 |
能源換算系數 |
標準煤 |
kWh/kgce 終 端 |
8.14 |
天然氣 |
kWh/m3 終端 |
9.85 |
熱力 |
kWh/kWh 終 端 |
1.22 |
電力 |
kWh/kWh 終 端 |
2.6 |
生物質能 |
kWh/kWh 終 端 |
0.20 |
電力(光伏、風力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
kWh/kWh 終 端 |
2.6 |
引自:《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2019
1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
2
《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3
《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2013
4
《環境標志和聲明 III
型環境聲明 原則和程序》GB/T 24025-2009
5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2021
6
《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2021
7
《民用建筑能耗標準》GB/T 51161
8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
9
《建筑用節能玻璃光學及熱工參數現場測量技術條件與計算方法》
GB/T36261
10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334-2014
11
《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 51366
12
《太陽能供熱采暖工程技術標準》GB 50495-2019
13
《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 51368-2019
14
《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
15
《民用建筑綠色性能計算標準》JGJ∕T 449-2018
16
《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 51366
17
《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2019
18
ISO 14025:2010 Environmental labels and
declarations-Type III environmental declarations-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19
ISO 16745-2:2017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s and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 Carbon metric of an existing building during use stage
20
ISO 21930:2017 Sustainability in buildings and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 Core rules for environmental product declarations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and services
21
PAS2060:2014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
項目所處地區氣候環境情況,項目類型、建筑型式、建筑面積、開發與建設周期、主要技術措施應用情況等。
建筑碳排放計算情況,各部分碳排放占比,數據的來源與可靠性保證。
采取的建筑減碳措施、獲得的減碳效果,未來的改進方向。
四、建筑碳抵消措施與執行計劃
采取的建筑碳抵消措施,用量以及執行計劃。運行項目提供執行記錄。
維持和優化碳中和狀態制定的相關建筑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主編單位: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參編單位: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發展研究院中國生態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 21 世紀議程管理中心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中心
清華大學
浙江大學
沈陽建筑大學
北京綠色交易所
天津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構力科技有限公司
咨詢熱線
400-8866-941